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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查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刑初8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被安徽省合肥市铁路公安处安庆西站派出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查某某以24万元的价格承包了集安市伊品斋火锅店装修工程。2015年11月至12月份,查某某雇用刘某某、钟某某等人进行装修,工程结束时,查某某陆续领取工程款22万元后离开集安。施工期间查某某支付工人部分劳动报酬,尚欠刘某某、钟某某等十人劳动报酬57000.00余元。经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查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查某某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谭某某、李某1、王某某证言,责令整改决定书,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查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并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