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焦振忠诉被告张洪丽、焦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忠,张洪丽,焦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530号原告:焦振忠,男,1946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洪丽,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焦某,男,2001年2月3日出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焦振忠诉被告张洪丽、焦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