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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三浩诉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三浩,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村委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838号原告:魏三浩,男,1952年4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村委会。负责人:董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三浩诉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三浩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三浩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萨尔达坂村村委会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