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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119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冕,男,该公司办事员。被执行人:顾进华,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顾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顾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1、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利息为1014106元;2、以422万元本金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4.2%上浮50%计算利息)及案件受理4843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案外人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债务加入,自愿承担本案所有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所涉贷款本金422万元以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诉讼费48439元由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按年归还,分五年还清(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不低于50000元;2019年12月20日前归还不低于5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不低于10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归还不低于100000;剩余款项于2022年12月20日前全部还清);执行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冻结回执、扣划回执、执行和解协议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债务加入,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