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执恢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祥林、高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林,高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303号申请执行人赵祥林,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生,住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高雯,女性,汉族,1982年10月08日生。本院执行的赵祥林申请执行高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商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