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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30江苏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与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李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电燃料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李山,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电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承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颐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负责人:李山,该煤矿投资人。被执行人:李山,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正,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江苏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与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李山、杨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与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李山、杨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