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6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6677宣健与徐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利刚,宣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利刚,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健,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徐利刚因与被上诉人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利刚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利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东审判员  顾平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