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党成员与黄义斌、杨海丽、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成员,黄义斌,杨海丽,杨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6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党成员。被执行人黄义斌。被执行人杨海丽。被执行人杨海龙。本院执行的党成员与黄义斌、杨海丽、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义斌、杨海丽、杨海龙应向党成员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全费1520元,执行费8311元。但被执行人黄义斌、杨海丽、杨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海龙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下剩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