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申玉萍诉被告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萍,李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738号之一申请人申玉萍,女,1960年8月1日生。被申请人李建萍,女,1956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萍诉被告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玉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李建萍名下位于交城县天元小区14号楼五单元二层西户房屋一套(包括地下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萍名下位于交城县天元小区14号楼五单元二层西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