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立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939号移送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被执行人梁立周,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本院在执行梁立周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93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