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18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传公司,组织机构的码56285180-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西京路。法定代表人:孔令左,南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格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7592006X5),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定埠工业配套区。法定代表人:芮小花,东格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584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其中2016年6月30日给付2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65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6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如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欠款,则承担违约金30000元,且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已给付20000元,余款13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150000元,余款10000元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予以免除;二、本案诉讼费1750元由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三、本案执行费2326元,由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润进审判员 陶建荣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