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兵诉被告朱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朱能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928号原告:陈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劲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恒华,天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朱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兵承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