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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井红诉被告潘国林、刘晓敏、刘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井红,潘国林,刘晓敏,刘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681号原告于井红,女,1981年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告潘国林,男,1973年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鼎。被告刘晓敏,女,1976年出生,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被告刘清林,男,1974年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原告于井红诉被告潘国林、刘晓敏、刘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潘国林与刘晓敏系夫妻,2016年3月10日,被告潘国林从原告于井红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刘清林是保证人,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有被告潘国林和刘清林的签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此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井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喜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