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刘培春与徐锡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春,徐锡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015号原告刘培春,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徐锡银,男,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春诉被告徐锡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