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刘培春与徐锡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春,徐锡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015号原告刘培春,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徐锡银,男,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春诉被告徐锡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