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9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春义与黄有成、黄有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义,黄有成,黄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春义,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黄有成,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黄有顺,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黄有成、黄有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为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各银行、国土、工商、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901.54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该笔存款,在扣缴执行费50元之后,已将执行款9851.54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为部分执行到位,执行到位金额为9851.54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