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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明、薛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薛静,毛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委托代理人:黄建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国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薛静,女,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毛洪亮,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李明申请执行薛静、毛洪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执124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菁审判员  李 嘉审判员  黄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