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英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43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玉平,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玉平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玉平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XXX菜场内,盗窃失主吴某某菜摊上的22坨碱豆腐和20斤青椒,后将赃物转移销赃得款挥霍殆尽。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2017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玉平又窜至“XXX菜场”内,盗窃失主祝某富菜摊上的25斤青椒,后将赃物转移销赃得款挥霍殆尽。破案后,赃物未追回。3、2017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玉平又窜至“XXX菜场”内,盗窃失主祝某富菜摊上的44斤南瓜、18斤青椒和50斤西红柿,后将部分赃物转移销赃毁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4、2017年5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段玉平又窜至“XXX菜场”内,盗窃失主祝某富菜摊上的15斤小瓜、20斤青椒、24斤西红柿和11坨碱豆腐,后将赃物转移销赃得款挥霍殆尽。破案后,赃物未追回。5、2017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段玉平再次窜至“XXX菜场”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菜场内摊主祝某富抓获,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告人段玉平四次所盗窃的赃物共价值人民币96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玉平此次作案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并有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段玉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段玉平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幅度内处刑及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段玉平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玉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段玉平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赃物或估价赃款继续追缴后分别发还各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