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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志慧对郭柏林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慧,郭柏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03号申请人:张志慧,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柏林,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人张志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志慧称,2014年11月21日申请人将57276元的卖粮款借给被申请人,约定2014年12月4日还款,但被申请人没有履约,经催要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推拖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柏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志慧欠款57276元。申请费480元,由被申请人郭柏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