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7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259唐永才与李雪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才,李雪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259号原告:唐永才,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李雪恩,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唐永才与被告李雪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永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永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墙地砖款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雪恩向原告唐永才购买墙地砖,至2017年1月30日经双方结账,被告李雪恩结欠原告唐永才墙地砖款92000元,由被告李雪恩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被告李雪恩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墙地砖生意,自2015年8月起,被告李雪恩向原告唐永才购买墙地砖。2017年1月30日,被告李雪恩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唐永才墙地砖款共计玖万贰仟元正¥92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李雪恩共结欠唐永才墙地砖款9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雪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雪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永才墙地砖款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0元(唐永才已预交),由李雪恩负担。唐永才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李雪恩直接支付给他,本院不再退还,李雪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唐永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曹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