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詹文扬与沈阳中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扬,沈阳中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649号原告:詹文扬,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证件号码K464274(0)。被告:沈阳中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5甲1号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告詹文扬与被告沈阳中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的网上投资平台(中氏在线)其公司名为:沈阳中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子合同(附合同附件),作为双方的投资协议,而后原告用手机银行转账到户名为:金治江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是:×××,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到期后,被告应返回原告的投资收益及资金,但至今合同期已过并��有按合同去执行,等于毁约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鉴于以上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毁约合同(附合同证据);2、请求判令被告依合同赔偿原告的投资资金共2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依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共992478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一切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詹文扬系香港永久居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及沈中法明传(2008)9号《通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部分民商事一审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的通知》和《关于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部分案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沈中法明传(2016)50号]的相关规定,该案应由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91元(原告预交),一并移送。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张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