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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春远、潘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远,潘乐,任永才,吴家桂,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远,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潘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任永才,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吴家桂,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程建,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赵春远与上列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任永才、吴家桂共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三拐塘综合市场商业用房一套。现债务已全部清偿,案件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永才、吴家桂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三拐塘综合市场商业用房(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