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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65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丁兆芬、王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芬,王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653号之六申请人:丁兆芬,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会林,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丁兆芬申请执行王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会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会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