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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柳涛、罗建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柳涛,罗建吉,蒋亚萍,黄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胡柳涛,男,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梁子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思宏,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罗建吉,男,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蒋亚萍,女,生,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黄超仁,男,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胡柳涛与罗建吉、蒋亚萍、黄超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89号B4区6栋1号房地产属被执行人罗建吉所有。因被执行人罗建吉、蒋亚萍、黄超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建吉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89号B4区6栋1号房地产一套;二、被执行人罗建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罗建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罗建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胡柳涛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汉云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