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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融模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汇融模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同乐村龙生经济合作社“龙生围”龙生工业区(罗满昌、罗锦昌厂房第二幢第二卡、第四幢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安成。被执行人:佛山市汇融模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群力路西侧(银河摩托车厂房东侧位置)。本院(2016)粤0606民初1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佛山市汇融模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0651.6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数额90651.63元未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59.15元。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本案处理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其他案件执行情况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有部分机器设备处于评估拍卖之中,待实际成交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7868.78元(含执行费1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6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