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晓石宏与酉阳县红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石宏,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县红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002号原告:严晓,女,苗族,1977年03月12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原告:石宏,男,土家族,1975年09月29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上军,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46992726907。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任雷波,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斌,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县红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2270353w。法定代表人:明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晓、石宏诉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县红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晓、石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严晓、石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石宏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37元,因原告家庭困难,本院决定免收,退还原告预计的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庹骊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