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1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上坊楚毓路179号。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东端北首。担保人:姜涛,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姜刘疃居民区61号。本院在执行烟台市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2014)芝执字第12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姜涛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姜刘疃居民区61号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担保人姜涛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姜刘疃居民区61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156.31平方米的房产(包括装修及附属设施)及其对应的登记在姜元伦名下的福国用(2001)字第715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臣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