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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喜文与赵而生、王善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喜文,赵而生,王善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7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喜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而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善强。 再审申请人刘喜文因与被申请人赵而生、王善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终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喜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东兴 审判员  白 捷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国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