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严成卫与杨玉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卫,杨玉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288号原告严成卫,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姜红伟,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非,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成卫与被告杨玉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成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成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成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严成卫负担。审 判 长 姜伊兵审 判 员 贾潇潇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琳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