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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阳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刑初27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阳旋,男,汉族,1995年5月5日生,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双江自治县。2016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双江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廖永华,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阳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阳旋及辩护人廖永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阳旋及李某2等人到双江县城烧烤夜市吃晚点。期间,李某2在夜市门口遇到之前认识的被害人董某,二人因之前的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阳旋得知情况后用拳头击打站在夜市门口路边的被害人董某头部,致被害人董某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系头部遭受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阳旋在其母亲杨光菊的陪同下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勐库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阳旋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李阳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要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其辩护人以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一果多因造成,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庭审中有一定的认罪态度,被告人的家属协助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阳旋减轻处罚作出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阳旋及李某2等人到双江县城烧烤夜市吃晚点。期间,李某2在夜市门口遇到之前认识的被害人董某,二人因之前的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阳旋得知情况后用拳头击打站在夜市门口路边的被害人董某头部,致被害人董某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系头部遭受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阳旋在其母亲杨光菊的陪同下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勐库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勐库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阳旋身份的基本信息,犯罪时21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6年9月15日03时57分,双江县公安局勐勐中心派出所接到双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刚才我们接到双江县医院医生左某,联系方式为159××××7186电话报警称他们刚才从滨河大道夜市门口拉回一个人,现在在医院,情况很危险,你们处警去看一下。”证实:本案由双江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生左某电话报警,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双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被告人李阳旋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5日19时被告人李阳旋在其母亲李某7的陪同下到勐库派出所投案。4、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15日19时54分至20时17分,公安民警在双江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采集室对被告人李阳旋人身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经检查未发现李阳旋身上有受伤情况,提取李阳旋十指指甲一份,血样一份。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时间:2016年9月15日5时26分至2016年9月15日7时47分。现场地点:双江县勐勐镇滨河大道烧烤夜市门口(现场已由辖区派出所民警设置警戒带进行保护)现场勘验情况:双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位于双江县勐勐镇滨河大道烧烤夜市门口现场进行勘验。中心现场位于双江县勐勐镇滨河大道烧烤夜市门口环城北路路边,进入现场,在烧烤夜市正门口距人行道1.26米处见一45厘米长的疑似血迹(棉签沾取,标记为1号血迹),在距1号血迹南侧1.16米处见一软珍烟头(原物提取),在距烟头南侧43厘米处见一19×28厘米的疑似血迹(棉签沾取,标记为2号血迹)。其余无异常。外围勘验情况无异常。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份。绘制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各一张、现场照片10张。6、就诊资料证实,双江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心电图报告单证实:被害人董某于2016年9月15日03:52由120医生用救护车接至医院,查体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血压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5㎜,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口唇发绀,面色苍白,右侧下颌角处见一长约0.8厘米伤口,周围见少许血迹,右侧膝关节见轻微擦伤痕迹。立即实施抢救,03:55行心电图检查显示死亡心电图;04:23再次行心电图检查显示死亡心电图。抢救无效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死亡时间2016年9月15日04:23。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双江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董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双)鉴(刑)字(2016)13号,鉴定结论:董某系头部遭受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约在2016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8、辨认笔录,证实:(1)证人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4、杨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李阳旋就是2016年9月15日在夜市烧烤摊门口打人的人。(2)证人田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李阳旋就是2016年9月15日打电话叫他去医院查看他打着人的伤势情况的人。9、证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金某1、李某3、李某4、杨某1、李某2分别到双江县勐勐镇滨河大道烧烤夜市门口对被告人李阳旋打被害人董某的地点及被害人董某被打后倒地的地点进行了指认。10、被害人董某倒地位置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指认现场的情况,在现场平面图中标出被害人董某倒地位置及身体状态,倒地位置位于烧烤夜市前柏油路面,头东脚西状。11、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李阳旋使用的139××××8160、182××××3920手机号码在案发后(2016年9月15日凌晨3:18:17至4:48:59)先后与李某6(139××××4802)、鲍某(159××××4515)、李某2(147××××2046)、田某1(180××××7946)等人进行通话联系。12、情况说明,双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当晚被害人董某到过的宝乐迪KTV、乐巢迪高厅、华沙主题酒店的监控视频已被自动覆盖,无法调取;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留有血迹,没有发现现场地点有石块之类东西或突起物。根据案情及现场勘验,结合实体检验情况,综合分析,死者董某颅脑损伤出血严重,符合头部遭受外来暴力作用致急性颅内出血死亡,头部受伤的时间为损伤当时的时间。证人证言,双江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等材料及董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综合分析董某的死亡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即董某受伤后约30分钟至1小时死亡。1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4证实,今天凌晨1点左右,我和朋友李某3、茶仙等人到华耀酒店对面的夜市烧烤摊重庆烤鱼店吃东西,3点多的时候,我和李某3出来外边上厕所,折回来的时候,在夜市门口的路边有人吵架,有个小姑娘指着一个伙子骂,说那个小伙子想强奸她,说他给是想死。旁边的一个光着上身的小伙子跳过去用拳头拷了那个小伙子头部一下,把他拷倒在地上。我看着那个小伙子想起来又被光身子小伙子拷了头部一下,然后就被拷倒了,骂人的那个小姑娘看见那个小伙子躺在地上不会动,用脚轻轻的踢了那个男的手臂一下,然后她看见拷人的那个人跑了,也就跟着跑了。我看见那个被拷的小伙子在大口喘气,我以为他是酒醉,就打120说:夜市摊门口有人酒精中毒,赶快来,打120后,我还用手机录了一段视频。我跑回烧烤店对茶仙说:你学着医,去看一下外边那个人给有事,茶仙出来后,摸了被拷的那个小伙子的胸口,然后又按了他的胸部几下说:心跳没有了,眼珠不会动了,气也没了。这时我又打了一次120,说有人死了。这时候被拷那个小伙子的伴出来到,他们抱着他的身子摇他、叫他。过了一下,120来到,把被拷的那个小伙子带走了,总共被打着两下,第一下他是被那个光上身的伙子跑过去用肘部或是拳头打着他的头部,他当时就被打侧倒在地上,肩部先落地;第二下是他要站起来时又被那个光上身的伙子打着头部一拳,然后他脸朝下扑倒在地上,头部先落地。之后,那个光着上身的伙子还把他身子翻过来看一下他就走了。(2)证人李某3证实,2016年9月15日凌晨,我和朋友李某4、周某、阿某1一起到双江县勐勐镇烧烤夜市吃东西,到同日2时许,我和李某4去上厕所,我们从厕所回来路过夜市门口时就看到一名男子在打另一名男子,我看到那个男子打了对方脸部两下就把人打倒了,把人打倒后那个男子也就没有再动手打人了。被打男子一动不动的躺在地上,这时又有一个女子上去看,看了一下就用脚去踢被打男子的头部,这时我朋友李某4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就进到夜市里面了,光上身的伙子他走过去先打那个伙子头部一拳,那个伙子看着酒醉没有还手,他又打了那个伙子头部一拳,那个伙子就倒了,具体怎样倒的我没有看清。李某4打120时,我害怕就折回烧烤摊没有再看。骂人的那个姑娘她只是在那个伙子倒在地上的时候用脚去碰碰他的身子,好像是要看看那个伙子咋个样了。(3)现场检查证人茶仙证实,120医生赶到前茶仙在现场对被害人董某进行过检查,当时董某没有知觉,心跳感觉不到了。2016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我下班后约了杨生和李某4一起到烧烤夜市的重庆烤鱼店吃东西,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我去夜市里的公厕上厕所遇见李某3和周某,我便约他们两个一起去和我们吃东西;后来过了一会李某4就和李某3一起到烧烤夜市门口上厕所,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李某4来告诉我外面有人打架,有个男的被打倒在地上,怕不行了,叫我去看看,后我便和她一起出去,我到烧烤夜市门口后就见到一个男子抱着一个晕厥的男子,李某4就说我学过医,让我去帮忙看看,我就去看那个男的。我便叫那个抱着的男子把他放下来,我帮忙检查下,随后发现那个男的没有知觉,心跳感觉不到了,我就说快不行了,叫他们打120。李某4就说已经打过了,后我就回烧烤夜市里了;后来李某4回来就说120的医生来到了,说是和我说的一样医生也说快不行了,后来我们就回家了。(4)报警医生左某证实,接120电话赶至现场后医生在现场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检查情况:被害人右脸部有一个小伤口,有血但已经干了,手臂上也有些擦伤,检查发现口唇青紫,意识丧失,瞳孔散大,颈动脉未触及搏动,小便失禁。拉回医院抢救了大约半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过程中有人来打探被害人的伤情。2016年9月15日凌晨3时35分有人打电话到120值班室说是双江夜市门口有一个人酒醉睡着,让120的去接。我们开着救护车赶往夜市,我们到达时发现门口路边躺着一个男子,旁边围着一场人,我问周围的人怎么回事,有人回答说是他酒醉睡着,我下去看,发现那个男子右脸部有一个小伤口,有血但已经干了,手臂上也有些擦伤,检查发现口唇青紫,意识丧失,瞳孔散大,颈动脉未触及搏动,小便失禁,问周围的人怎么整着,他们回答说是不知道,随后我们就将他拉回医院抢救,回到医院继续抢救了大约半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5)证人李某1证实,案发时阿某2在烧烤摊门口被人打时我在旁边,在距离他们6、7米的地方。我听到饶某说阿某2在门口跟人吵架后,我就跟着我们伴说我上厕所顺便看一下,我出来后看见阿某2在烧烤摊门口的路边跟一女的吵架,那个女的我以前见过一次,我还劝他们不要吵。吵了一下,那个女的就跑进烧烤摊,我以为没有事情了,就站在旁边撒尿。这时候,那个女的后面跟着几个人出来,其中有一个男的说“哪个、哪个”,那个女的指着阿某2说就是他,那个男的就去打阿某2。我想过去拉,但被那个女的扯着,后那我就听见砰一声,等我挣脱那个女的跑过去看时,发现阿某2脸朝上倒在地上。至于阿某2怎么样被打倒在地我没有看清楚。老灿和一个女的发生争吵,后来那个女的叫来一个不穿衣服的伙子将老灿打死了。就在那天吃晚点之后,她和我讲,老灿乱干给她,想把她拉去大河湾强奸,别的细节就没有讲过了。(6)证人饶某证实:我是昨天中午从临沧下来双江修挖机,晚上10点多我和姐夫张勇以及挖机老板的几个伴去一起到“宝乐迪”302房间唱歌,期间我们打电话约阿某2和火旺,阿某2带着他的一个伴一起过来,火旺是一个人来,后我们又到旁边的“乐巢”蹦迪玩,在“乐巢”玩时,阿某2跟我们说要去接人,然后一个人开车出去了半个多小时。凌晨1点左右,我们从“乐巢”出来,阿某2约我们到夜市烧烤摊吃东西,当时去吃烧烤的只有我和火旺、阿某2以及阿某2的伴四个人。阿某2领我们来到夜市进门右边一家有“重庆”字样的烧烤店,我们还要了一箱啤酒。在吃烧烤的时候,不知道是几点钟,阿某2说要上厕所,我看着他没有酒醉,就没有跟着他出去,也不知道他朝哪个方向走。过了20分钟左右,烧烤店的老板娘过来跟我们说:给是你们的伴跟人打架嘎,人在外边躺着,你们出去看一下。我们三个都跑出去看,发现阿某2仰面躺在夜市门口的路边,四周围满了人,有一个姑娘在按阿某2的胸口对阿某2抢救,那个姑娘问我们:给是我们的伴,给他做人工呼吸。因为我学车时学过急救知识,我上去给阿某2做人工呼吸,做了一会,那个姑娘又说:人不行了,赶快打120。火旺就去打120。在给阿某2做人工呼吸时,我看到他右边面部有血,具体伤着哪里没有看清楚。120来到后,阿某2的伴和阿某2坐救护车一起去医院,我和火旺开车跟在后面,但是后面阿某2没有救过来,事情就是这样。我们吃烧烤的地方距离夜市门口有50米左右。没有听到什么情况。我们在烧烤摊以及在“乐巢”和“宝乐迪”玩时,也没有跟人发生矛盾。当天吃晚饭时,我们6、7个人吃了两瓶小窖酒,阿某2没有搭吃,后面在吃的都是啤酒,具体哪个吃了多少都不清楚,看着都没有醉。(7)证人赵某、李某1、饶某证实:2016年9月14晚上,被害人董某与赵某、李某1、饶某等人先在宝乐迪唱歌喝酒,后又到乐巢跳舞喝酒,期间董某驾驶李某1的车子出去了半个小时左右,董某回来说是到医院看病人。玩到次日凌晨1点多,董某又约赵某、李某1、饶某到烧烤夜市吃晚点,期间董某在双江夜市门口被人打倒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董某被打前没有受伤。证人李某1还证实在烧烤夜市门口董某与李某2发生争吵,李某2叫来一个不穿衣服的男子(经辨认为李阳旋)将董某打死。(8)目击证人李某2证实,2016年9月15日凌晨2点多,我和金某2、阿某3、啊龙、杨某1、及杨某1约来的一个男的去夜市吃晚点,吃晚点的期间我去上过四次厕所,第一次我和金成熙出去,在夜市门口旁边吃晚点处,我们就遇到啊灿,啊灿就过来拉我,和我解释之前在他不送我回去带我去大河湾的事情,和他一起的一个穿白衣服男的的还问啊灿,这个是哪里的美女,然后也过来拉我,我就告诉他,不要和我啰嗦,那个男的不知道说些什么,我就甩开他的手就走了。第二次是我自己出去,啊灿也出来拉我,我不理他就走了。第三次我和啊龙一起出去,当时我们没有看见啊灿,上完厕所我们就回到吃晚点处继续喝酒了。第四次我一个人出来,这次我又遇到啊灿,他又过来拉我的手,总是反反复复的和我解释之前的事情。这时旁边的穿条纹衣服的男的就过来把啊灿拉住,啊灿还时不时手还会搭在我的肩膀上,我就接着去吃晚点了。回去以后,我就和金某2说我又遇到那个男的了,开始金某2还说是哪个,我说就是上次我和你说过的,把我拉到大河湾那个男的,刚才在外面一天和我拉拉扯扯的,杨某1就接着说,那个男的就是个人渣,素质都没有,我和他哥哥认识,之前还和啊灿他哥及啊灿喝过几次酒。这时啊布就说是哪个,我们出去看看,啊布和我就一起出去,出去到门口,啊灿就看见我们,他也就过来了,又拉着我说事情,啊布就说给啊灿,你要搞么,你到底要搞么,这时杨某1就出来,我们就把两个人拉开。正要准备要走的时候,啊灿又过来,这次他没有来拉我,不知怎么的,啊布就朝啊灿的面部打了一拳,到我反应过来的时候,啊灿就已经仰面倒在地上了,他的面部在流血,我和杨某1就跑过去碰了碰啊灿的手,“诶、诶”的叫啊灿,见啊灿没有反应,我和杨某1就叫啊灿的朋友穿条纹衣服的男的报警,那个男的还说不用报警,他要叫人来,我当时很慌,就说给啊布,赶紧把他送去医院,啊布说,不怕,他不会死,不用急。过了一会,啊布就不见了,什么时候走的我也不知道。过了十多分钟,我孃看见我,就叫我赶紧回去,不要再这里乱了,后来我就打电话给啊布问他到底在哪里,他告诉我叫我先去茶香酒店后面的小巷里再说,我孃送我去茶乡酒店后就回去了。当时我看见啊布和一个男的在一起,我就说啊咋做,他说不怕,人不会死,人是我打的,又不是你叫我打的,和你没有关系。后面他的朋友回去了,啊布就约我去茶乡酒店对面的酒店说,在204房间里面我就一直和他说去医院看啊灿怎么了这个话题,他也就说不用去,不怕之类的话,我说先问问怎么回事,啊布就打电话给啊龙叫他看看什么情况,随后啊龙就打电话来说人死了,阿某3起身想走,我还说给他你就这样走了,明后天我还有事情要去大理的,啊布说不怕,你去得罗,人是我打的,啊布还说,如果有人问起这件事,叫我说人不是他打的,之后我就睡觉了。大概是两个月前面,我玩微信认识啊灿,后来有次我们一起吃晚点,过后我让他送我回家,他不送,相反把车开到大河湾那里,意图强奸我,后来由于我反抗,将他的手抓烂,车子弄烂,他才放过我。到昨天凌晨在夜市遇着他,他就一直来纠缠这件事情,还抓拉我,我怕再次出现那种事情,才和他发生争吵。当时,我只看见小歪打了阿某2的左边头部一拳,阿某2当时被打了一个踉跄,险些倒地。后面因为人多,太乱我就没有注意到阿某2是怎么倒地的。阿某2倒在路面上,地面很平,没有石块之类的东西。(9)目击证人金某1证实,李阳旋听李某2说被害人来某的事情后,李阳旋和李某2出去,金某1看到被害人挨着挨着来,李阳旋就动手打着被害人面部一拳,被害人被打后退了点距离,李阳旋和李某2跟着过去,被害人过来和他们拉扯,也不知怎么的被害人就面朝地的倒在地上,李阳旋把被害人翻过来时看见被害人的嘴周围有血。李某2和一个陌生男子吵架,然后小歪动手打着那个男子。那个男的被打后就倒在地上了。我听李某2说,有一次那个男的把他拉去大河湾,想强奸她,电话也被抢了,她报警也报不了,当天晚上,那个男的又来某,她就和那个男的吵。李某2把那个陌生男子拉着她的事情说给我们听,小歪就说他去看看。到门口的时候,那个男的挨着挨着来,小歪动手打着这个男子面部一拳。(10)目击证人杨某1证实,2016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我和李某9、金某2、老泡及啊龙以及我不认识的一名男子一起到双江县夜市晚点摊吃晚点,我们刚去到晚点摊的时候,我不认识的那个男子就把衣服脱了。期间李某9就和那名我不认识的那名男子一起出来夜市外面上厕所,过了一下不知道是谁就在我们面前说,我们朋友李某9在夜市门口和一个陌生男子吵架,然后我和其余的人就陆续出来夜市门口,我出来的时候看见李某9和一名陌生男子站在门口,我就问李某9什么事情,李某9就说以前那个陌生男子曾经想乱整她过并对着那个陌生男子说,你搞么这种过分。然后那个男子就挨着李某9来,我和金某2就把李某9拉开了,但是那个男的又挨着来,这时一直站在李某9旁边没有说话的那个男性朋友就用手朝对方的面部推了一下,来挨李某9的那个男子后推两步就面部朝上的倒在了地上,哼了一声就不见动了,接着李某9的那个朋友就骑车就拉着李某9走了,去哪里我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以为倒地的那个男子是酒醉,另外他还有个朋友在旁边,我们就叫他的朋友打电话叫120,但那个男的不打,我们也没有管就继续回烧烤摊吃晚点。进去吃了点东西,我出来门口找啊龙进去开钱,我看见倒地的那个男子已经在离原来四五米左右的地上躺着了,周围有些人站着看,我走过去看见那个男子面部出血,他的朋友在旁边推散他,我就说你不确定什么情况,不能推散他,赶快打120,他朋友说已经打了。隔了几分钟,120就来到了。(11)证人田某1证言,证实其和李阳旋、李某2等人在吃烧烤期间,李某2把李阳旋叫到门外,五分钟后听见有人说外面有人打架,田某1出去看见大路上躺着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那个男子头朝司法局这边,脚朝华耀酒店那边,当时那个男子脸上有血。李阳旋和李某2站在距那个男子三米左右的路边。几分钟后李阳旋和李某2不见了。过了20多分钟李阳旋打电话让田某1去医院帮忙看瞧他拷着的人的情况。2016年9月14日晚上,我和忙孝的李某5到乐巢跳迪高,期间我遇着勐库的小歪领着三个女的和一个男的也在跳迪高,其中一个女的是忙开村的李某2,另外几个我认不得名字。到两点左右小歪他们就约我们到华耀酒店对面夜市烧烤店吃晚点,我就和他们那场人一起去,李某5他们在后下。我们去到夜市摊后接着喝酒,喝了大概十多分钟后,李某2就将小歪叫到靠桥那个大门外,出去了五分钟左右我就听见有人说外面有人打架,我们就出去看。当时大路上躺着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那个男子头朝司法局这边,脚朝华耀酒店那边,当时那个男子脸上有血。小歪和李某2站在距那个男子三米左右的路边,围观的人也很多。过了几分钟后李某2和小歪都不见了。我们又回到晚点摊继续吃晚点。过了二十多分钟,小歪打电话给我,说给我去医院看瞧他拷着的那个人成什么样了,我就约得岩文一起去医院看,我们两个去到医院时被拷着那两个的朋友也在着几个,我问他们怎么样了,他们说人已经不行了,出来后我打电话给小歪,我说给他人已经不行了,并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勐库,后来我就回宾馆睡觉了。我的电话号码是180××××7946,我没有存小歪的名字,我查了一下通话情况他的号码应该是139××××8160。当天晚上小歪是穿一件黑色的T恤,裤子穿蓝色的半截牛仔裤,李某2将他叫出去时他没有穿衣服。岩文学名叫李某5,允俸忙孝人,年纪20左右,我们是朋友关系。我约岩文去医院时我们有告诉他去做什么,只是说约他去看朋友。这次到医院帮小歪问伤情,也是因为平时认识伴帮他看一下。李某2叫小歪出去时没有说什么。当时我也没有听见外面有争吵打斗声。(12)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其和田某1到医院打探被害人董某伤情的情况。(13)证人李某6证言,证实打人后李阳旋给李某6打电话说他在夜市门口跟人打架。李阳旋怕被人报复连夜让李某6将其送回勐库的情况。当时我酒醉在宾馆睡觉,他打电话过来说他在夜市门口跟人打架,要我下来一下,我下来后,看见他跟一个姑娘在宾馆楼脚,四周没有其他人,我就跟他说:吵什么吵,有什么事明天再说,回去睡觉。然后我们就回宾馆,他领着那个姑娘回他的房间,我回自己的房间继续睡觉。也晓不得是什么时候,反正天没有亮,他又来敲门,我问他要搞什么,他说要回勐库了,怕人来报复拷他,我没有多问他什么,就骑摩托车带他走了。我想走原路回去,他说走不得,怕人家在路上约人拷他,然后,他叫我过双江检察院那边大桥,左转进入河滨大道,从允俸二级路连接线上到临双耳机公路回到勐库,回到勐库后我们就分开了。(14)证人鲍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5日凌晨3、4点的时候,李阳旋打电话给鲍某说他拷着人的情况。李阳旋的手机号码是139××××8160。(9月14日)晚上10点多我在双江烧烤夜市摊吃蛇肉,小歪打电话给我问在哪点,我说在夜市吃蛇肉,他说他从勐库下来找我。11点多小歪来到夜市找到我,跟他一起来的还有阿海。坐了半个小时左右,有人打电话给小歪,小歪说要到“乐巢”玩,要约我去,我没有去。然后小歪和阿海就走了,之后小歪还打了两次电话给,叫我去乐巢玩,我也没有去,12点多我就到创业旅社睡觉了。凌晨3、4点的时候,小歪又打电话给我说他拷着人,是死是活晓不得。我问他公安给有找着你?他说他躲起了。我又跟他说:我在创业旅社住,没有去处过来我这里,你叫人先去看看情况,事情明天再处理。当时小歪没有过来找我,我也不知道小歪给是跟我开玩笑,早上我去街子路过夜市时,看见警察封锁现场,我听旁人说昨晚有人拷死人,我才知道小歪没有哄我。后我给打小歪的电话想叫他去自首,打不通,我又打小歪朋友的电话,让他们去找小歪去自首。(15)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139××××8160这个号是我用我的身份证帮李阳旋办的卡,李阳旋在使用。1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阳旋在公安机关共有4次供述,前3次未供述犯罪事实,第4次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其供述称:2016年9月15日凌晨,我们从乐巢喝酒出来到夜市吃烧烤,3点左右,我出来外边上厕所,我看见李某2跟一个儿子(董某)站着骂架,我问李某2搞什么,李某2说:那个儿子乱整她。我听到那个儿子骂了我一句,就上前用右手打了他的脸上两巴掌,之后他就向我扑过来,我让到一边,他就脸朝下扑倒在地上,我把他身子翻过来看,我就骑摩托车走了。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李阳旋故意伤害被害人董某身体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其供述用手打了被害人董某脸上两巴掌,被害人向某过来时就扑倒在地上,被告人李阳旋的供述避重就轻。尸检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董某系头部遭受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尸体左枕顶部类圆形头皮下出血、脑组织损伤出血严重等颅脑损伤特征,符合死者生前遭受外来暴力作用与具有一定平面的钝性客体(如水泥地面、柏油路面等)碰撞形成,且力量巨大,损伤一次形成。尸检报告与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李阳旋击打被害人头部的情况相互印证;被告人李阳旋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董某头部,导致被害人董某倒地颅脑损伤死亡,李阳旋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董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李阳旋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李阳旋无异议。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实被告人李阳旋故意伤害他人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阳旋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且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阳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一果多因造成,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以被告人李阳旋有自首情节、有一定的认罪态度,民事赔偿方面,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构成自首;民事赔偿方面,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阳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饶钦相审判员 张艾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