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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阮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魏某,男,系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阮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汝州市纸。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