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裴广正、连广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广正,连广祥,连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裴广正,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连广祥,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连德亮,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裴广正诉连广祥、连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广正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于2017年7月6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连广祥、连德亮保证在2017年12月6日前向武安市法院交付执行款305000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000元),申请执行人裴广正同意领取该305000元款项后,即了结本案,对本案其它利息部分自愿放弃,不再索要。二、如果被执行人连广祥、连德亮不能在2017年12月6日前向武安市法院足额交付执行款305000元,则依法执行原民事判决书的所有内容,并且被执行人连德亮为本案的所有债务自愿提供执行担保,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与其父亲连广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即除判决书确定连德亮偿还的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外,连德亮还应对判决其父亲连广祥偿还的另外2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三、本案的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5090元由被执行人连广祥、连德亮承担。四、其他事项互不追究。现申请执行人裴广正书面向本院撤回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