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洪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增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刚,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法定代表人:郑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波,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文洪福,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洪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洪福清偿货款1517560.18元及逾期损失121405元,合计1638965.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文洪福将其所有的位于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科教苑二号住宅楼3单元5套住宅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用以清偿文洪福所欠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638965.18元。案件受理费20097元由文洪福私下归还给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成刚20097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文洪福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宏联物资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5819元被执行人文洪福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科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洪福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