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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严舫、盛以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舫,盛以秀,郑某,陈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财保25号申请人:严舫,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人:盛以秀,女,193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人:郑某,女,200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申请人:陈天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人严舫、盛以秀、郑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天新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路某小区(房产证号:沙×××××)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黄丽以其个人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担保人郑绍荣以其个人所有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天新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路某小区(房产证号:沙×××××)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黄丽个人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及担保人郑绍荣个人所有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严舫、盛以秀、郑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凡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