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猛、程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537号之一申请人:王猛,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程云,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鲁1424民初15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程云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为20×07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申请人程云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为16×××82、16×××23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恩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