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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猛、程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537号之一申请人:王猛,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程云,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鲁1424民初15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程云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为20×07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申请人程云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为16×××82、16×××23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恩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