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颜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70号原告:颜某,女,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平,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