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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周树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周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周树仁,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周树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志军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