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妙梅与方文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妙梅,方文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137号原告:李妙梅,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学,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文培,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妙梅与被告方文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文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妙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88235元、利息10077.52元(利息按年利率5.75%计算,从2015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此后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之前,原、被告双方一起合作在顺德均安从事买卖牛仔布多年,后因经营困难,双方不再合作经营,经核算,被告确认还需要给原告88235元,并于2015年4月30日立下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付款。原告现提起诉讼。被告方文培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李妙梅称其曾与被告方文培合伙经营牛仔布,后分伙。2015年4月30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88235元���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审理查明,方文培与方柳婵于2008年9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16日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方文培欠原告88235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方文培偿还88235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5.75%计算。对于原告超出合理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文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妙梅支付88235元,并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5.7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91元(已减半),由被告方文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 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