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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科均与蒋发林、何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科均,蒋发林,何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538号原告:黄科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金沙县。委托代理人:杨清江,遵义市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发林,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何明波,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黄科均与被告蒋发林、何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科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科均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科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科均负担。审判长  卢方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