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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7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文娟、陈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娟,陈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7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文娟,女,1987年6月16日出,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陈利军,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4执7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陈利军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2017年7月12日买受人刘艺刚(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利军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的查封。二、浙A×××××车辆归买受人刘艺刚(身份证号码)所有。三、竞买人刘艺刚(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异代书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