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698号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周向雯,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70202575778454CN。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泽锐、赵虹,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萍,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