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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瑶、申红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瑶,申红杰,苗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36号申请人:陈瑶,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申红杰,男,1987年7月9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县,系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苗士平,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县,系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申请人陈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红杰驾驶的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陈瑶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申红杰驾驶的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校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