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更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张更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222号申请人苏某,女,201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张更乐,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张更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更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