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与何国权、杨德梅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何国权,杨德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749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地址四川省德昌县。负责人:王大国,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荣,女,系该行员工。被告:何国权,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杨德梅,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与被告何国权、杨德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