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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康亚龙与杨建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亚龙,杨建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056号原告:康亚龙,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杨建民,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康亚龙与被告杨建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康亚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亚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康亚龙负担。审 判 员 赵江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崇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