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康亚龙与杨建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亚龙,杨建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056号原告:康亚龙,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杨建民,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康亚龙与被告杨建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康亚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亚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康亚龙负担。审 判 员 赵江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崇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