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6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松华与周方荣、孙绍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华,周方荣,孙绍义,柯荣宽,李桂香,柯荣桂,柯伟,周庆娒,陈庆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674号之三原告:周松华,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顾斌钦、林玲,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方荣,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孙绍义,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第三人:柯荣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李桂香,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柯荣桂,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柯伟,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周庆娒,女,193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陈庆法,男,193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周松华与被告周方荣、孙绍义、第三人柯荣宽、李桂香、柯荣桂、柯伟、周庆娒、陈庆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周松华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350元,由原告周松华负担。审 判 长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