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洪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龙山北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91666。法定代表人:李群,理事长。被执行人:乐洪颖,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洪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乐洪颖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昌景路146号(布匹市场)房屋(房权证东房字第××号,面积672.00平方米)。买受人邹俊(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455000元的最高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乐洪颖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昌景路146号(布匹市场)房屋(房权证东房字第××号,面积672.00平方米)所有权归买受人邹俊所有。抚州市东乡区昌景路146号(布匹市场)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邹俊时起转移;二、邹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抚州市东乡区昌景路146号(布匹市场)房屋(房权证东房字第××号,面积672.00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