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肖红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4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红,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红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子君、代理检察员杨常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红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以欺骗或秘密窃取的方式先后获取了刘某某等6人的公民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虚构其帮助刘某某等人办理“0首付”苹果牌合约机的事实,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在未经刘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冒用刘某某等人的公民身份证,以刘某某等6人的名义分别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合川电信公司10部“苹果”牌手机,价值共4234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肖红采取上述方式,冒用刘某某的公民身份证,通过周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合川电信公司iphone6splus(16G)银色手机1部。同月11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手机以3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现被骗手机已无法追回。经重庆市合川区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360元。2.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肖红采取上述方式,冒用肖某1的公民身份证,通过周某某以肖某1的名义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合川电信公司iphone6splus(16G)银色手机1部。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手机以4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现被骗手机已无法追回。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360元。3.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肖红采取上述方式,冒用肖某1的公民身份证,通过周某某以肖某1的名义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合川电信公司iphone6s(16G)银色手机1部。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手机以3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现被骗手机已无法追回。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730元。4.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肖红采取上述方式,冒用唐某某的公民身份证,通过周��某以唐某某的名义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合川电信公司iphone6s(16G)银色手机1部。同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手机以3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现被骗手机已无法追回。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730元。5.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肖红采取上述方式,冒用陈某某的公民身份证,通过周某某以肖某1的名义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合川电信公司iphone6splus(16G)银色、金色手机各1部。同年1月28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银色手机以4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后被龚明月购买。同年2月26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金色手机以4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后被陈友全购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骗手机均价值4360元,共8720元。6.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肖红采取上述方式,冒用陈某某的公民身份证,通过周某某以陈某某的��义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合川电信公司iphone6splus(16G)金色手机1部。同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手机以4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现被骗手机已无法追回。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360元。7.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肖红采取上述方式,冒用肖某2、王某某的公民身份证,通过周某某以肖某2、王某某的名义分别与合川电信公司签订合同,分别骗取合川电信公司iphone6splus(16G)灰色手机1部、玫瑰色手机2部。同日,被告人肖红将上述3部手机以142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某某。现被骗手机已无法追回。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骗手机均价值4360元,共13080元。另查明,被告人肖红当庭自愿认罪。还查明,被告人肖红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交来退赔款42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不起诉决定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业务登记单,担保协议书,合川电信公司通知,部分被骗手机照片,被骗手机信息汇总表,手机转手流程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欠费考核明细表,印章丢失证明,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收款收据,外调机台账,证人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肖某1、刘某某、肖某2、覃某某、彭某某、梁某某、桑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宋某某、熊某某、陈某2、李某某、袁某某、邬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红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4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红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红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肖红的上述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被告人肖红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还可对其宣告缓刑。因被告人肖红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予以退赔。据此,根据被告人肖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人肖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的经济损失42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书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