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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志伟、黄伟荣等与项官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伟,黄伟荣,项官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880号原告:黄志伟,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黄伟荣,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项官禹,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伟、黄伟荣为与被告项官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伟、黄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黄志伟、黄伟荣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