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志伟、黄伟荣等与项官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伟,黄伟荣,项官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880号原告:黄志伟,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黄伟荣,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项官禹,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伟、黄伟荣为与被告项官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伟、黄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黄志伟、黄伟荣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