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程荣先与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荣先,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654号之一原告:程荣先,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赛宏,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吕孝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恒保,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程荣先与被告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程荣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程荣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荣先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程荣先负担。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