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其昌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9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其昌,男,1961年2月6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刘其昌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终2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其昌申请公开的事项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机构与办事处是什么关系”,该申请实质上是就建国门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机构与办事处的关系进行咨询,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刘其昌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刘其昌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刘其昌的起诉正确,刘其昌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其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